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們大家都知道,在災難來臨之時,我們通常會為了自己的生命,不得已去拋棄自己的財產,緊急避險亦是如此,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以及絕大部分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而不得已放棄小部分公共利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法律責任

法定(職責)緊急避險法律責任

是指刑法直接規定的,對於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法定(職責)的行為人,正在執行職務時,不履行避險行為的,應當依刑法直接規定,負刑事責任(不作為犯罪)。如;《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有法定(職責)的行為人,刑法沒有直接規定的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自願(主動)緊急避險

是指對於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發生的危險,非負有法定(職責)所有公民,不負刑事責任。如,行為人的母親與女朋友落水,對正在發生危險,行為人未採取緊急避險行為(未救助的),不負刑事責任。法無規定不為罪。如;戰時不在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不負刑事責任。

二、免責因由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之所以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

從主觀上看

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從客觀上看

它是在處於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採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説,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如果沒有采取正當措施,使得公共利益進一步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了本可避免的事情,都會面臨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我們在緊急情況下也要保持冷靜的頭腦,不能違反國家規定,儘量減少損失。

標籤: 法律 緊急 避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fanzui/z343w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