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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盜竊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石家莊盜竊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石家莊盜竊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針對一些侵犯財產權的犯罪,在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其侵犯的財產數額。對於盜竊犯罪來講,同樣如此。那麼你知道在石家莊盜竊罪數額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嗎?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石家莊盜竊罪數額標準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

冀高法〔2013〕12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第8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狀況,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協商一致,並分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確定我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為: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四十萬元為起點。

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公安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冀高法1998第4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2013年7月8日

二、盜竊罪罪與非罪的區別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從河北省關於盜竊罪數額標準的通知中我們可以知道,在這個河北地區,盜竊罪的數額標準都是一樣的,即上文中規定的數額較大為2000元,巨大標準為60000元,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則為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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