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判玩忽職守宣告無罪後國家賠償嗎?
- 刑事犯罪辯護
- 關注:3.1W次
一、錯判玩忽職守宣告無罪後國家賠償嗎?
錯判的國家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賠償法》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國家賠償的情形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處其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從重處罰,判處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fanzui/p8zxw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