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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婦女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猥褻婦女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猥褻婦女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猥褻其實是一種違法的做法,大家一定不要覺得只有構成了強姦罪才會被處罰。現在社會中,其實大家對於猥褻的這種犯罪活動還是具有法律意識的,不管在工作中還是生活中,遇見有人對自己實施猥褻行為的話,一定要及時的報案,猥褻他人是要付出代價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猥褻婦女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猥褻婦女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什麼才算猥褻罪?

1、與一般猥褻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 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 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無法抗拒”的狀態定性

強 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 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 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職權、教養、從屬關係犯罪

正 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 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 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4、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我國刑法中規定,猥褻婦女的話,行為人需要面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不過,如果猥褻的對象屬於未成年,並且猥褻實施對象小於14歲的話,就會按照強姦處理了。猥褻兒童案件頻發,大家一定要注意告訴孩子如何正確的防範猥褻、性侵這種行為。

標籤: 量刑 猥褻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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