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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處罰金的規定

賭博罪處罰金的規定

賭博罪處罰金的規定

現如今聚眾賭博的事件頻有發生,我們在過節或者日常生活中幾人一起打牌都可能會涉及到賭博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要知道賭博罪處罰金的規定以及賭博罪的不同嚴重程度的懲處規定,讓我們能夠認識到自己是否涉及到賭博罪以及防止自己無故受到傷害。

一、賭博罪處罰金

首先賭博罪是必須被依法判處繳納罰金的,罰金的幅度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底線為1000元,由法官視具體情況自由裁量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1、刑法規定“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

2、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1000元。

3、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500元。

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工作、生產和生活,而且還往往誘發其他犯罪,對社會危害很大,必須予以打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聚眾賭博”,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三人以上),均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這種人俗“賭棍”。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雖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具備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營利的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要求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沒有贏錢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當我們涉及到賭博罪的時候我們要清楚的知道賭博罪處罰金以及其他的一些懲處規定,還要懂的其他的需要注意的地方,賭博罪還有很多的明確規定在文章不能一一陳述,我們可以去諮詢律師幫助我們解決遇到的問題,通過律師的幫助把我們的人身以及財產安全方面的危害降到最低。

標籤: 賭博罪 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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