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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款贓物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贓款贓物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贓款贓物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贓物贓款,從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是來路不正的財物,當然更是不合法的財物,對於贓物贓款,一般人直接用合法不合法來判定,但是,對於具體什麼性質的算是贓物贓款,怎麼判定並不瞭解,那麼贓款贓物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將帶來相關的介紹。

一、贓款贓物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就是贓款贓物。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

二、贓物贓款的主要特徵

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主要特徵: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着客觀內在的聯繫,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徵,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徵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三、贓物贓款的歸屬去向

無論是哪個機關進行處理,贓款贓物的歸屬去向只能有三種情況存在:其一,贓款贓物隨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決處理。其二.審結的案件贓款贓物通過財政部門上繳國庫。公、檢、法三機關之所以對移送有爭議,恰恰是由這部分財物所引起的。其三,依法退還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

四、贓物贓款的處理方式

由於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後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於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 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伺時將判決書 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 交執行回單。

2、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決生效後,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 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3、對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於贓款贓物中應當返還給被害人的合法財物,如果無人認領的,刑 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末規定具體的處理辦法o 2010 年《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第四十一條對該問題作出了規定:“對於 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扣押、凍結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 無人認領的款物在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經查證 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退庫或者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退回價款。”

以上即為贓款贓物的司法解釋,以及關於贓物贓款的界定和處理方式方面的相關內容,對於贓物贓款,我們在學會辨認的同時,也要知道在生活中不要故意收納贓物贓款,即使無意購買了,也要在發現後能夠及時上繳並説明情況,如果對贓物贓款還有不明白的,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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