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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法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故意銷燬會計賬簿不構成犯的處罰

《會計法》

第23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44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7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燬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單位、或者是可以接觸到會計賬簿的公民,可能會因為想要避免自己可能會受到的處罰,而實施銷燬會計賬簿的行為,也有可能僅時因為存在嫉妒心理就故意銷燬會計賬簿,但不管具體銷燬的目的是什麼,只要被認定為是故意實施的銷燬行為,那麼行為人就有可能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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