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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緩刑的八種犯罪有什麼?

不適用緩刑的八種犯罪有什麼?

一、不適用緩刑的八種犯罪有什麼?

不適用緩刑的八種犯罪有什麼?

根據刑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八種犯罪不適用緩刑:

1、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適用緩刑。指年滿18週歲的,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又犯被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刑罰處罰的罪犯;

4、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5、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適用緩刑;

6、不具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7、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不適用緩刑;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判緩刑後可以出門嗎?

雖然判緩刑了也屬於服刑人員,行動自由是受嚴格限制的,特殊情況須離開居住地的,七日內須經司法所審批,七日以上須報司法局審批(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同時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社區矯正機構還有“日聽音、周見面、旬彙報、月鑑定”的工作要求。

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於外出打工、學習,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範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准,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學習。

被判緩刑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在居住地進行活動,如果有特殊情況,要離開居住地的,需要提前7天到公安局進行報告,等待公安局的審批,若同意其出行才能走,如果不同意就不能離開居住地。

標籤: 緩刑 八種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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