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協助組織賣淫罪嚴重嗎?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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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協助組織賣淫罪嚴重嗎?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概念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處罰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協助組織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首先,行為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助行為從屬於犯罪實行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為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帳人員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協助組織賣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需要“明知”自己是在為賣淫提供幫助,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次,行為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起協助作用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直接參與組織賣淫行為本身,則不以本罪論處,而應以組織賣淫罪論處。
由以上內容知道協助組織賣淫嚴重嗎的相關知識,是按照《刑法》中關於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規定來進行的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很多時候刑事犯罪的幫助行為,往往都是作為該罪的幫助犯存在,此時我們需要注意及時的瞭解相關的犯罪行為的處罰規定等,在遇到不法的犯罪行為的時候,要及時的加以制止,實在不行的話,是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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