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被批捕如何知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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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人被批捕如何知道罪名?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捕通知書上面就會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犯罪事實和案件説明原由以及逮捕原因,並且會將罪名告訴家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並不會立即被進行判刑,而是會交至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通過之後,才會向法院進行開庭審理,法院最終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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