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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適用條件具體有哪些

監外執行適用條件具體有哪些

監外執行適用條件具體有哪些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除了可以爭取減刑、假釋的機會外,若身患疾病危及生命的話,則此時還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其實也就是監外執行中的保外就醫。此時,也是要先符合規定條件才能獲得監外執行批准的,那麼監外執行適用條件具體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監外執行適用條件具體有哪些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具體內容適用條件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是哪

實施機關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在向監獄主管部門申請監外執行的時候,一般會先對監外執行適用條件作出審查,在符合的情況下,才會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然後准予監外執行。不過要注意的是,監外執行一般的時間為一年,並且原則上在監外執行期間也是會計算刑期的。

標籤: 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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