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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投案自首減刑標準?

主動投案自首減刑標準?

主動投案自首減刑標準?

一、怎樣算主動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二、主動投案自首減刑標準

犯罪分子自首後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後沒有得到從輕處罰,這是因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我國刑法對自首規定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要對犯罪後自首的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後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

罪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這一條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法實踐中,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僅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還有一種特別情況,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自首,其主體只能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採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既包括被採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這些罪行必須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司法機關正在審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補充自己已為司法機關所知之罪的犯罪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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