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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輕罪判決

開設賭場罪輕罪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

開設賭場罪輕罪判決

刑事判決書

( 2018)桂0204刑初434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X。現羈押於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韋柳雪,廣西同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檢察院以柳南檢公訴刑訴[ 2018]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犯開設賭場罪,於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後於2018年8月9日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龐XX、譚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X及其辯護人韋柳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 1 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7日23時許,被告人陳X在柳州市柳南區革新XX多次招攬人員通過網絡參與賭博,期間接受投注共1 4447筆、投注金額共計人民幣1 7992 1 0元(以下均指人民幣),從中獲利14393.68元。公訴機關針對其上述指控事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並據此認為被告人陳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X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沒有異議,辯護人韋柳雪提出陳X是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社會危害性較小,其向公安機關提供上家“楊X”的線索,是立功,請求法院對陳X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 1 8年3月26日至20 1 8年5月7日23時許,被告人陳X以柳州市柳南區革新XX作為賭博場所,利用計算機網絡登錄賭博網站“88娛樂場”,並用其賬bv8105接受李XX、周XX、劉XX、謝XX、樑XX等人以“龍虎’’的方式投注賭博,期間接受投注共14447筆、投注金額共計17992 1 0元,其從中獲利14393.68元。20 1 8年5月7日23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地點抓獲被告人陳X及數名賭博人員,當場查獲用於賭博的電腦主機一台並予以扣押。

另查明,20 1 8年7月22日公安人員從陳X愛人林M處提取並扣押了陳X用於賭博的金色小米手機1台。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X及其辯護人韋柳雪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人員基本信息、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賭博情況電腦賬本指認照片、證人李XX、周XX、劉XX、謝XX、樑XX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供述等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公訴機關對陳X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陳X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陳X具有立功情節,經查,公安機關根據陳X提供的名字並未查實“楊X”此人,因此陳X不構成立功,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陳X有如實供述情節可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1 8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陳X違法所得人民幣14393.6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暫扣於柳州市公安局鵝山派出所的作案工具電腦主機一台、金色小米手機一台,予以沒收。 (由暫扣機關於本判決生效後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熊柳清

人民陪審員 韋曉英

人民陪審員 胡XX

二O-八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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