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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拘役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拘役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拘役的刑期: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數罪併罰拘役不超過1年。
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標籤: 法定期限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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