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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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3、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可以按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倒賣文物罪注意事項有哪些?
1、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
2、倒賣文物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珍貴文物的;倒賣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倒賣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難以返回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3、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其中單位既可以是無文物經營權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經營權的。主觀方面須具有牟利的目的。至於行為人實際上牟利與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在我國的內海、領海倒賣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屬於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法條競合,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5、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倒賣給外國人,屬於本罪與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法條競合,一般應定非法向外國人出售、一贈送珍貴文物罪,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以倒賣文物罪定罪處罰。
6、自然人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的行為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而且也觸犯了我國對文物的管理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情形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對於文物的保護是大家的責任,這樣自己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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