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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一、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審查起訴階段是可以對鑑定結果申請重新鑑定的。但關健是要有證據證明原鑑定的錯誤。如果沒有充足證據的,一般不會同意重新鑑定的。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階段的基本程序有三點:

第一是審查偵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偵查活動中的偏差和遺漏問題予以補救;

第二是通過審查案件的事實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合理斟酌影響案件處理的各種因素,作出正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第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對案情進行充分分析,為支持公訴做好準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是可以對傷害鑑定結果申請重新鑑定的。但關健是要有證據證明原鑑定的錯誤。如果沒有充足證據的,一般不會同意重新鑑定的。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處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什麼?

刑事案件的整體處理流程是:

第一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於是啟動了。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後,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後,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第四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第五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後,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後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六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可以再次申請,但是建議先了解被駁回的原因,再針對性的做出處理,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主要有六個階段,首先是報案,由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次是公安初查,受理案件之後,會進行初步審查;第三是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會立案;第四是偵查工作,立案後案件會進入偵查階段;第五是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是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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