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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的案件需要判刑嗎?

認罪認罰的案件需要判刑嗎?

認罪認罰的案件需要判刑嗎?

一、認罪認罰的案件需要判刑嗎?

1、認罪認罰的案件有可能需要判刑,也有可能不需要。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官應當依法在權限範圍內提出量刑建議。在確定和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切實開展量刑協商工作,保證量刑建議依法體現從寬、適當,並在協商一致後由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3、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這從立法上為檢察機關就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與辦案要求,也對量刑建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怎麼辦?

1、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1)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2)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3)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2、審查起訴階段,對於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願認罪認罰;

(2)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3)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4)公安機關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聽取意見;

(5)起訴意見書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

(6)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根據規定,對於那些認罪認罰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可以被從寬處理。檢察官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是,可以依法在權限範圍內提出量刑建議。在起訴文書中,應當對量刑建議説明理由和依據。當然,提出的量刑意見並不一定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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