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繳納税款的界定與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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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繳納税款的界定與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逃避繳納税款的界定標準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為,處罰標準是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逃税案件的處理流程有哪些?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逃避繳納税款存在哪些情節的會被判刑?
1、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納税義務人為逃避繳納税款採用的違法方式非常多,只要納税義務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税款,税務部門就可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五年內兩次以上因為逃避繳納税款被行政處罰過,依然有逃税行為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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