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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區別

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區別

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區別

一、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區別

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

1、犯罪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侵犯的客體不同。

3、客觀方面不同。

4、犯罪的主體不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詐騙案件如何去追款

1、沒有提出過附帶民事訴訟的話,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訴訟。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而如果當事人已經有生效的有關詐騙犯罪的刑事判決的,法院在刑事判中所認定的事實具有法定的證明力,不需要當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證據來證明。

3、所以,當事人可以直接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為證據,向對方追討被詐騙的財物。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四、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5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

2、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3、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犯罪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以上就是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區別的相關內容。對於該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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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集資 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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