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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罪的判刑是會視具體的情況來確定;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2、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也不能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3、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着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4、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濕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的行為是會讓國家利益受到損失,而且也違反了武狀部隊對印章的管理秩序,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一般輕者處三年以下,如果嚴重者是可以按七年的有期徒刑來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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