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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有什麼區別?

刑法犯罪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有什麼區別?

一、刑法犯罪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有什麼區別?

刑法犯罪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有什麼區別?

1、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區別具體如下:

(1)抽象危險犯的危險屬於行為本身的危險,而具體危險犯的危險則具有結果屬性。

(2)具體的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在司法上以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

(3)就同一性質的行為而言,與抽象的危險相比,具體的危險對法益的威脅程度更為嚴重,也可以説抽象的危險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而具體的危險則要看它的具體危險結果和實施危害的行為兩者是否能結合在一起了。

2、簡單的説,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的區別在於,具體危險犯是“環境 行為=危險”,而抽象危險犯是“行為=危險”。

3、如何區分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還有一個較為取巧的辦法,就是通過法條判斷這個罪名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如果在這個罪名的基本罪狀(注意區分基本罪狀和加重罪狀)中出現“危及、危險、危害”等昭示危險的詞彙,那麼這個罪名大概率就是具體危險犯。如果這個罪名的基本罪狀中沒有出現“危及、危險、危害”等昭示危險的詞彙,而這個罪名又被歸類到危險犯的範疇中的,那麼這個罪名大概率就是抽象危險犯。

二、行為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行為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區別有:

1.犯罪性質不同。行為犯和危險犯相比,應當是危險犯更為嚴格,判決的結果也更為嚴重。

2.認定的條件不同。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就為既遂,而無須發生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即構成既遂的犯罪。所以行為犯只要作出法定行為就構成犯罪,危險犯的行為還要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雖然會存在區別,但是對於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來説,只要自己已經掌握了證明特定主體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那麼就可以帶着這些證據到公安機關報案,而並不需要在報案之前區別涉案者究竟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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