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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經濟糾紛區別有嗎?

敲詐勒索罪與經濟糾紛區別有嗎?

一、敲詐勒索罪與經濟糾紛區別有嗎?

敲詐勒索罪與經濟糾紛區別有嗎?

敲詐勒索罪是刑事犯罪,經濟糾紛是民事糾紛。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認定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加以判斷。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題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須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於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合同糾紛、納税人與税務機關就納税事務發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二、敲詐勒索罪具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量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敲詐勒索與經濟糾紛都是屬於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前者只要造成數額較大的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對於經濟糾紛如果造成損失的,那麼就可以按合同的約定來進行處理,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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