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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假幣用犯了什麼罪?

製作假幣用犯了什麼罪?

製作假幣用犯了什麼罪?

一、製作假幣用犯了什麼罪?

1、製作假幣用可能涉嫌犯偽造貨幣罪,一般説來,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但這並不是説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後,通常還會繼續實施其他相關行為,從而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出售或運輸其偽造行為人使用其偽造的貨幣騙購財物、行為人走私其偽造的貸等,其行為分別又觸犯了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詐騙罪、走私偽造的貨幣罪。

3、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2)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3)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偽造貨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國家財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本國貨幣管理制度,二是外幣管理制度。所謂本國貨幣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幣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是法律並未對主觀目的予以規定,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偽造貨幣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而不必過於苛求其必須具備什麼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而偽造極少量的貨幣的,可視為《刑法》第13條所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我國的人民幣需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來印製、發行,其他的任何個人、單位都不得實施人民幣的製作、發行的行為,否則可能會涉嫌犯偽造貨幣罪。當然,除了不能印製、發行人民幣之外,公民若明知某紙幣屬於假幣,也不得使用、持有。

標籤: 用犯 假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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