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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發票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發票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發票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一、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發票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1、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

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於中國實行統一的外貿管理體制,只有經國家商務部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才有資格申請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環節,實施犯罪的主體,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其他環節實施本罪的主體,通常是有出口經營權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2、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

出口退税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為前提,沒有商品的出口,當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騙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為了騙取出口退税,自己進行虛假申報等,騙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為了獲取代理費,明知其代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供的各種憑證不實,仍與其共同進行騙取出口退税的活動;

(3)無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行騙取出口退税。

3、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佔有國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間接從國家的出口退税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二、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處罰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數額較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萬元以上的。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國家税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②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③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250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國家税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②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③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4)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税罪處罰。

(5)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户、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6)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第204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8)實施騙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騙取出口退税罪需要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犯罪構成包括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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