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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既遂按照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從輕處罰。

《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涉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量刑標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除了對犯罪嫌疑人判處主刑之外,對犯罪嫌疑人也可並處罰金或並處沒收財產這樣的附加刑,在日常生活中發現疑似動物化石之後,要第一時間向當地的文物保護單位報告,不能擅自盜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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