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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數罪併罰是否適用緩刑?

實踐中數罪併罰是否適用緩刑?

實踐中數罪併罰是否適用緩刑?

在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一般才會進行數罪併罰,但此時不是簡單的將所有犯罪的法定刑相加,根據《刑法》的規定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也有最高刑的限制。那此時對犯罪分子數罪併罰是否適用緩刑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數罪併罰是否適用緩刑

數罪併罰能否適用緩刑,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否定論認為數罪併罰適用緩刑不符合刑罰的立法意圖,違背了罰當其罪的原則,且為有關司法解釋所否定。肯定論堅持以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作為判斷數罪併罰時能否適用緩刑的唯一標準。為實現緩刑價值和刑罰目的,可以適用緩刑。數罪併罰下刑期條件的確定應當以執行刑為準。

緩刑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條件下,暫緩執行刑罰或者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由於刑法規定比較原則,相關司法解釋又不夠具體,所以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適用緩刑不夠規範、隨意性較大等現象。對於在緩刑宣告後考驗期內行為人又犯新罪或發現漏罪應數罪併罰而撤銷緩刑的,按照刑法第77條處理,一般沒有爭議。但對於行為人犯數罪時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理論和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

二、數罪併罰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根據刑法規定,緩刑的適用應當具備刑種條件、實質條件和排除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是緩刑適用的刑種條件。各國對於被判何種刑罰的人可以適用緩刑的規定不同,儘管有學者提出可以在判處無期徒刑的同時宣告緩刑兩年執行,但我國刑法僅將緩刑適用限定在短期的自由刑,即拘役和有期徒刑,並且限定了短期自由刑的刑期限度為三年以下。其理由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刑罰裁量應當與行為人的罪行輕重和刑事責任相當。緩刑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

(二)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是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根據對犯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種和刑期,仍不能完全判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還應考慮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刑法沒有規定具體考慮的因素,司法實踐中一般考慮的犯罪情節有犯罪動機、是否過失、有無防衞過當和避險過當、是否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考慮的悔罪表現有是否自首、立功或主動退贓賠償。此外還應考慮行為人的個人情狀,包括一貫品行、個人經歷、學歷教育、職業技能、犯罪歷史、生活環境、再犯可能性的身體和精神狀況等因素。

(三)犯罪分子不得為累犯是緩刑適用的排除條件。刑法規定累犯不得適用緩刑,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很可能再次犯罪或難以防止其不犯新罪。

在進行數罪併罰的時候,如果總和刑期不超過35年,那最高只能判20年有期徒刑。不過要是總和刑期超過了35年的,則此時最高可以對犯罪分子判處25年有期徒刑。至於數罪併罰是否適用緩刑的問題,實踐操作中其實很少有可以適用緩刑的,畢竟此時一人犯數罪,證明其危險性還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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