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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

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

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

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徵用三次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徵用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徵用的;

(四)拒絕重要軍事徵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徵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軍事徵用,是指在戰爭或類似戰爭等緊急情況下,出於軍事需要而依法有償使用武裝部隊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機關、團體、黨  派、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的財物及其勞動力,包括房屋、場所、機器、設施、交通工具、糧草、藥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個人的勞動力。一般情況下,由執行作戰任務或者其他類似任務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亦可決定進行軍事徵用。

軍事徵用屬於有償徵用,但這不是説在執行軍事徵用的當時就要給予補償。當場無法給予補償的,執行軍事徵用的單位應當給被徵用人當場開具徵用證明,在以後有可能時再行補償。補償的數額則僅限於由於軍事徵用造成被徵用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軍事徵用,既可以是對有關單位的徵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經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徵用。方式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時應當考慮的情節。

拒絕軍事徵用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依照《刑法》第451條的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人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過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  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雖有拒絕軍事徵用行為,但不是發生在戰時,亦不可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國家發生戰爭的時候,不管是軍人還是公民都需要來支持,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軍事徵用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那麼就可能會涉嫌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標籤: 徵收 戰時 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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