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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挪用公司資金怎麼判

一般挪用公司資金怎麼判

一般挪用公司資金怎麼判

一、一般挪用公司資金怎麼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挪用資金後又退還資金是否定罪

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特徵符合挪用資金要件的,即構成犯罪,應依法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多數挪用人在案發後、檢察院起訴前陸續退還挪用的資金,或全退或退半,退還多少僅作為酌情從輕量刑的情節,並不免罪;

不退還的部分若歸自己使用的,會被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因此,同一人被以挪用資金、職務侵佔兩罪同時處罰的,大有人在。

三、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情形有什麼

1、挪用單位資金用於營利活動與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的,如用於消費娛樂活動等,必須數額較大,並且超過3個月未還。超過3個月未還,是指從挪用之日起經過了3個月還沒有歸還;挪用單位資金超過3個月之後,不問後來是否歸還,都應以犯罪論處,事後歸還,只是量刑情節;如果在3個月之內歸還,則不成立本罪。

2、挪用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只要求數額較大,不要求超過3個月未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營利活動,應是合法的營利活動,即就營利活動自身的性質而言為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並不意味着挪用本身具有合法性。行為人進行營利活動時,與對方發生民事法律關係,但後來被認定為違反民事法律的,仍應認為是營利活動。營利活動,是指以單位資金作為資本牟取利潤的活動,因此,將單位資金借給他人收取利息的行為,也屬於營利活動。

3、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不問挪用數額與時間,均認定為挪用資金罪。因為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就使該資金處於流失、不能收回的狀態,容易導致單位喪失對該資金的所有權。非法活動,包括犯罪活動與一般違法活動,從實踐上看,主要是用於賭博、走私、行賄、嫖娼等。刑法雖然對這種挪用行為的數額與時間沒有特別規定,但認定犯罪時也不能不考慮數額與時間。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挪用單位資金的時間極為短暫的,也不宜認定為犯罪。

挪用公司資金怎麼判是沒有一個固定標準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情節來進行判處。一般都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金額巨大的話就會被判處更高的刑罰,所以説不要隨意挪用公司的資金,一旦被發現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對挪用公司資金怎麼判的解答,如果還不明白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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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資金 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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