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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款理財算挪用公款嗎

使用公款理財算挪用公款嗎

使用公款理財算挪用公款嗎

一、使用公款理財算挪用公款嗎?

算,挪用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涉嫌犯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

3、犯罪的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挪用公款罪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三、涉嫌挪用公款罪審判人員需自行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涉嫌挪用公款罪開庭後嫌疑人享有哪些權利?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五、涉嫌挪用公款罪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

(一)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二)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三)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四)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使用公款理財算挪用公款嗎這個問題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原因隨意使用公款都算挪用公款,但挪用公款數額較小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所在單位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分。看完本篇文章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問題,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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