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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醉酒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醉酒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刑法規定,無法控制或者辨認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對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在醉酒的狀態下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嗎?詳情請看下文。

醉酒犯罪刑事責任能力的界定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能力,即行為人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違法性,並在此基礎上以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行為方向、實施時間、地點和程序,從而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能力。

根據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將刑事責任能力作不同的分類,對於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應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反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介於二者之間的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這種分類,結合前文所述醉酒類型,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自然應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於行為人飲酒引起精神病發作,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這已經超出了醉酒的範圍,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除此之外,複雜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當負責任。

 病理性醉酒的責任

既然病理性醉酒屬精神疾病,不負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實踐中應嚴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與其他醉酒犯罪的區別。

首先,病理性醉酒從表面看是一種醉酒狀態,實質上是屬於飲灑引發的精神病,屬精神病範疇,是一種病態反映;其它類型的醉酒僅僅是一種酒精中毒,而非病態反映,不會有本質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無行為能力,因此更談不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而其它類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間,不僅有行為能力,而且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或者僅僅相對減弱。

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無意識能力,而其它類型醉酒者,對自己的行為是有意識而為之,儘管酒醒後,可能對行為記憶不請或全無記憶,但這僅僅是一種事後記憶喪失,而不是行為或對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喪失。

實踐中應嚴格執行《刑法》第18條第4款之規定。至於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屬醉酒範疇,而屬精神病範疇,對其刑事責任能力應做精神病鑑定,適用《刑法》第18條第1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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