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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罪有什麼區別?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罪有什麼區別?

一、集資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罪有什麼區別?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罪有什麼區別?

(1)行為的目的不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所募集的資金的目的,包括據為已有、據為單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通過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而用於營利活動,以牟取暴利。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

(2)行為方式不盡相同。前者是使用詐騙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實、編造謊言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眾財物;而後者則不要求必須使用詐騙方法,哪怕是以真實的方法來吸收公眾存款,也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而後者主要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據。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非法集資詐騙罪起罪金額為多少

關於非法集資詐騙罪的起罪金額,個人進行集資詐騙,起罪金額為10萬,單位進行集資詐騙,起罪金額為50萬。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有一些是比較相似的,所以就會導致普通老百姓混淆,但實際上從刑事法律構成要件上來看的話,兩者是會存在顯著區別,比如説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罪之間,在行為目的以及侵犯的客體上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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