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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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遊行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涉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罪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涉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事實上,不管是參加集會,還是平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公共場所的,都不允許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的行為已經危害公共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通常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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