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是否可以做無罪辯護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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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罪認罰後是否可以做無罪辯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以做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處罰、免於處罰的辯護意見,在案件審判程序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屬於從輕處罰的情節,辯護律師可以依據從輕處罰的情節上進行辯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認罪認罰罰金可以減輕刑罰嗎?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三、哪些情況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觸犯了法律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期間主動的交代了自己的問題,同時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認罰的,並且有悔過的態度,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的會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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