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如何才構成婚姻詐騙罪?

如何才構成婚姻詐騙罪?

如何才構成婚姻詐騙罪?

一、如何才構成婚姻詐騙罪?

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會以詐騙罪立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行為人假借婚姻來騙取財物為目的,詐騙的數額達到了立案的標準,行為人就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量刑根據詐騙的數額和犯罪情節來確定,一般數額較大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網站地圖
標籤: 婚姻 詐騙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chufa/7zk64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