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權刑事拘留人嗎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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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正在實施犯罪的人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採取的臨時措施。法院實行的是不訴不理原則,只有在公訴人或者自訴人起訴後,法院才能接觸到被告人。法院接觸不到未被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所以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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