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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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要件:
在主觀上必須為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客體要件:
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要件:
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説,如果刑訊逼供行為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則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傷人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普通老百姓都不知道刑事訴訟的流程,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所以不知道如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採取刑訊逼供等相關的方式獲得口供,否則是一種違法行為,將有可能會構成刑訊逼供罪,但是這樣的一種犯罪罪名的主體而言是比較特殊的,只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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