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辦案單位傳喚我可以嗎?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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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期間辦案單位傳喚我可以嗎?
監視居住期間辦案單位傳喚我是可以的。
1、在監視居住期間被傳喚的,會不會刑事拘留,要依據實際案情而定,如果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可以採取刑事拘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監視居住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主要就是因為身體方面存在着一些特殊方面的原因,所以導致申請監視居住,同時需要提示,監視居住期間對於辦案機關來説也是可以傳喚相關的犯罪嫌疑人來進行處理的,這是辦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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