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生產假藥什麼罪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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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生產假藥什麼罪?
疫情期間生產假藥將會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來進行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疫情等相關的傳染病嚴防致期間,生產銷售假,一定要將會嚴重的影響到我們國家的社會秩序,因此,必須要對這種情況進行從重處罰,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來進行從重處罰,這是屬於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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