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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自首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院關於自首的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法院關於自首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院關於自首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院關於自首的規定是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

(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二、單位類型犯罪的自首規定是什麼?

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辦案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予以説明並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國家關於自首是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作出明文的規定,在自首認定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嚴格把握司法解釋的精神。比如説必須是首先自動投案,然後到案之後如實供述罪行。

標籤: 最高法院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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