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貪污受賄辯護 >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有哪些?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有哪些?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有哪些?

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有哪些?

1、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2、關於收受乾股問題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3、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託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對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是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受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關於收受乾股問題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tanwushouhui/njj9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