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貪污受賄辯護 >

受賄沒有死刑的説法對嗎?

受賄沒有死刑的説法對嗎?

受賄沒有死刑的説法對嗎?

一、受賄沒有死刑的説法對嗎?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一般只要不是受賄情節特別嚴重的,都不會判死刑。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數額特別巨大”;而符合數額特別巨大這一要件,同時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單純具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僅僅具備其他嚴重情節場合,不能考慮死刑適用的可能性。而在數額特別巨大同時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才具備死刑適用的可能。但即使在這樣的場合,在量刑時應當優先考慮無期徒刑的運用,只有在無期徒刑不能充分反映行為的嚴重程度,因此不能實現罪刑均衡時,才應當考慮適用死刑。所以是會有一定概率被判處死刑的。

二、個人受賄立案標準

根據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試行)》,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應予立案:

1、人受賄數額5000元上;(注:具體數額標準只要行人人受賄數額累計達5000元上應當立案偵查)

2、人受賄數額滿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

(1)因受賄行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人造成惡劣影響;

(3)強行索取財物

構成以上數額標準的就可以判刑了。

三、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採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自已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為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為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立案金額都是5000元。

5.定義不同: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所以,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任何的違反法律,挑戰國家紀律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些人總會覺得對此覺得貪污罪不會受到法律的重判和嚴懲,其實這樣的想法是危險的,個人貪污受賄罪也會有死刑的判決的。

標籤: 死刑 受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tanwushouhui/09w0j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