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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不同意司法鑑定的申請怎麼辦

如果法院不同意司法鑑定的申請怎麼辦

如果法院不同意司法鑑定的申請怎麼辦

一、如果法院不同意司法鑑定的申請怎麼辦

法院做法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如果不同意司法鑑定結果怎麼辦?

訴訟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鑑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對鑑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鑑定是否合法、鑑定意見是否正確,從而達到推翻該鑑定意見的目的。

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請重新鑑定的,需要向法院説明原鑑定意見錯誤的證據或理由,最後需要法院審查後來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委託鑑定。

三、哪些情況可以提出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鑑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鑑定結果

想要重新鑑定必須要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同時列入司法鑑定的名冊的其他機構的來進行鑑定。但如果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也是能夠委託原鑑定機構的,且必須是要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行。而且,在人身傷害的鑑定中往往是按照實踐中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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