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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怎麼強制關押?

精神病人怎麼強制關押?

一、精神病人怎麼強制關押?

精神病人怎麼強制關押?

對精神病人強制關押一般就會直接送進醫院作強制處理;犯人是發病期作案後被送進去的,醫院對待病號的處理方式是一樣的,未在犯病期作案屬於犯罪,精神病人發病期作案雖然不會判刑,但是會一輩子在醫院呆着,沒有固定期限,直到生老病死;精神病院對待重度患者和監獄是一樣的,窗户和門被高硬度高密度的防盜窗包裹,有門衞把守,有監控有待命的醫生還有護工,總體來説算不上關押那麼嚴重,就是限制自由。

二、對於精神病患者適合關押嗎?

不適合,下列人員,不宜羈押,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犯了法之後一般是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當事人會對社會有危害的話,那麼也會對當事人進行強制關押,而且在關押的時候都必須要按流程來進行,對於精神病人一般是不適用於看守所,這樣才能保障其它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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