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記錄是不是販毒證據
- 毒品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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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記錄單隻能夠佐證證據。不能作為單一證據使用。證據需要形成證據鏈條。
《民事訴訟法》
第六章證據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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