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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名譽侵權法律問題

網絡名譽侵權法律問題

網絡名譽侵權法律問題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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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婚姻引起的法律問題

(一)“網絡婚姻”導致感情破裂。所謂婚姻,男女雙方只要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從我國婚姻法來看,在婚姻關係的成立過程中,較為主要的是實質要件,而當事人雙方的主觀條件即自願結婚是眾多條件中的重點。這也是國家為了婚姻關係的穩定和便於管理而設定的,比如我國在1989年之前還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沒有經過婚姻登記程序,婚姻關係雖在法律上得不到國家承認,但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婚姻。因此,作為“網絡婚姻”,我們不能簡單將其理解為虛擬的,因為在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已經或多或少的具備了情感關係,這一點可以通過“網絡婚姻”雙方的語言和一些網絡下的行為予以證明。在考慮這個問題時並不僅僅只是將雙方是否見面作為一個很重要的評判標準。網絡婚姻它不是一般的同居,因為它們只有情感而沒有性生活,但這與婚外情有一定的相似處,因為沉溺於網絡構築起的虛擬世界,會對夫妻感情形成影響。另一方面,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體現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網絡婚姻”應該作為導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網絡婚姻”構成事實侵權。婚姻產生的基礎是感情,在眾多由“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大多數都是由於時間的問題對另一方缺乏必要的體貼和關心。從心理學方面,需求的不滿是導致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滿中,就包括一方或雙方的正當感情需求如温存、體貼等得不到滿足。而這種不滿足的情況將會導致心理的痛苦並對對方喪失信心,從而促使離婚的發生。從大多數因一方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來看,這種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眾多由網絡問題導致的離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將大部分精力和時間放在了網上。從網上對一些網民的調查中發現,關係較為親密的網友在網上聊天的時間一般不會少於20個小時一週,同時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間原本可以相處的時間被大大壓縮。這是婚姻的另一方從感情上無法接受的,對其而言,這與現實中的婚外戀已經沒有實質性的差別了,無過錯方的權利實際已被侵害。

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還是有很大的差異,畢竟網絡上面的婚姻其實很難得到法律的承認,畢竟在我國男女還是要實際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到了結婚證之後,那麼才能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但要是在婚內與他人有網絡婚姻的話,其實往往也會被認定為出軌行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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