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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發生網暴怎麼處罰?

在我國發生網暴怎麼處罰?

如果情況比較輕微,很有可能面臨警告或者是罰款。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很有可能要拘留。

在我國發生網暴怎麼處罰?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2、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4、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5、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如果利用網絡暴力,他人給社會造成了比較輕微的後果,通常是會對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要麼拘留,要麼罰款,但是如果當事人因為網暴特別嚴重,對他人的身心損害構成了嚴重的侵權,那麼當事人很有可能除了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標籤: 我國 處罰 網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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