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收髒情節嚴重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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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處罰法收髒情節嚴重包括什麼?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故意傷人等另説)。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佔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衞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幹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無論是我國的何種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都是要嚴格遵守的,不能知法犯法,如果我們不小心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的時候,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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