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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方式是什麼

民事訴訟舉證方式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舉證方式是什麼

民事訴訟舉證方式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提供下列證據加以證明:

(1)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應當從法律事實是否存在、何時發生或怎樣發生以及產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2)當事人主張的程序上的事實,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3)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和民事權益爭議的事實;

(4)能夠作為定案根據的事實;

(5)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證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在民事、經濟訴訟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只有提出確實、充分的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方能打贏官司。因此,當事人必須樹立很強的證據意識。

二、民事經濟訴訟一律是誰主張誰舉證嗎?

一般來説,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則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有調查收集證據的責任嗎?

有些證據,由當事人提交比較困難,所以法律規定由法院負責調查收集。這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

(2)應由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的;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4)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以上證據經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舉證的方式就是在提出訴求的時候,提交相應的證據,而證據的搜尋一般是由自己進行搜尋。法院是沒有義務進行搜查的。除非是由當事人委託給法院進行鑑定。

標籤: 民事訴訟 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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