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證據調查 >

證據種類立法規定

證據種類立法規定

眾所周知,證據不管在何種訴訟中都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決定着訴訟的結果。但是在三大訴訟中,對證據種類立法規定並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些許差異。今天,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關於證據種類的規定。

證據種類立法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種類的法律規定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佈,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種類的立法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三、行政訴訟法中證據種類的立法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從上文可以看出,在三大訴訟法中,證據種類立法規定有些許的差異。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種類基本一致。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也作為證據的一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標籤: 證據 立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usong/zhengjudiaocha/3g51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