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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罰款多少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罰款多少

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後一道保障,也是最後一種救濟措施。因此,民事訴訟對於人們的意義來説是非凡的。但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有些人抱着不法的目的,來實施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針對這種行為,我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那麼,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罰款多少呢?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罰款多少

一、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還可以是案外人。因為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針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的,因此,無論是誰,只要是其行為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就可以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論其是否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

2、行為人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行為人在訴訟中實施了具體的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該行為在客觀上妨礙和干擾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後果。行為可能表現為作為,如偽造證據或毀滅證據、指使他人做偽證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員拒絕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工作等。

3、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所謂主觀上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訴訟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説,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且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是因為過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的,如因為大意或疏忽而丟失了證據等。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4、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是在訴訟之前或在訴訟結束之後,行為人所實施的在形式上與妨害民事訴訟秩序類似的行為,雖然有可能也是違法的。但一般不能認為該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在訴訟外實施的行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即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

同時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就構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對行為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罰款多少

1、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採取拘留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

3、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5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4、上級人民法院複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3日內發出決定書。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包括:

1、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

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這些行為包括:

1、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除上述幾種情形之外,還包括惡意訴訟、惡意調解以及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人民法院受案之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也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由此可知,瞭解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才能判斷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是否成立。關於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罰款的問題,這只是一種處罰措施,除此之外,對於這一行為還能夠實施拘留以及其他的處罰等等。提醒大家,法律是最公正的,我們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服從法院的規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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